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市教委关于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文件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明确主责单位,坚持权责一致、精准防控、源头治理,强化风险管控与隐患闭环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持续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架构,厘清各级岗位职责,打造运转高效的责任落实体系,着力实现“党委全面领导、行政具体负责、业务部门主责主办、保卫部门监督管理、全员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逐级逐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消防安全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在校务工人员、外来访客、合作单位及外引服务单位人员,均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任何人员发现火情或火灾隐患(含锂电池热失控、违规充电等),应第一时间向所在部门(学院)和武装保卫部(处)报告;已发生明显火情的(如冒烟、起火等)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在保证自身安全及不引发次生灾害的前提下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同时有序组织人员疏散。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火警和火灾隐患。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火情原因调查;未经消防救援部门及武装保卫部(处)许可,严禁擅自进入、清理火情事故现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划分
第五条 学校按照“党委全面领导、行政具体负责、业务部门主责主办、保卫部门监督管理、全员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建立学校、部门、学院、师生的四级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逐级逐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消防安全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条 学校武装保卫部(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承担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和考核考评等职责,并履行业务范围内专项领域和相关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年度检测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消防安全重点职能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学生工作部门履行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开展学生宿舍日常消防检查与隐患整改,强化校园学生活动消防安全管控,并依规处置相关违纪行为;
后勤保障处履行水电气等设施运行运维、外引服务场所及单位、日常维修项目和后勤业务领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负责开展水电气设施及外引服务场所日常消防检查与隐患整改,强化外引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控,并依规处置相关违纪行为;
教务处履行实验实训室和相关教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开展教学设备设施和实验实训室日常消防检查与隐患整改,强化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管控,并依规处置相关违纪行为;
基建修缮处履行新建、改建和大修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规范项目消防管理秩序,常态化开展建筑工地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及时处置相关违规行为。
第八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对所辖业务和管理领域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落实风险防控与隐患治理,做好日常监管及信息报送工作,主动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对本学院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逐级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师生安全宣传教育、日常检查、隐患整改工作,主动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责任,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相关管控要求:严禁在工作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规范电动车、锂离子电池充电管理,落实校园非指定区域全面禁烟规定,及时清运易燃杂物、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全程畅通;在岗期间严守安全操作规程,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就地化解安全风险,主动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遇突发事件依规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站负责校园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消防维保单位负责校园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校园保安协同维保单位做好重点场所和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场所(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部位)是校园消防安全的重点场所(部位),包括:
(一)人员密集类: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医务室、体育场(馆)、礼堂、超市、文体活动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二)办公仓储类:办公楼、文印室、库房、仓库、地下空间;
(三)文教档案类: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展览室;
(四)设备机房类:实验室、计算机房、电脑主机房、配电房、监控中心;
(五)配套设施类:电动自行车车棚、垃圾房、快递站、在建及修缮场所、供水/供电/供气系统;
(六)其他火灾隐患大、易造成重大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场所部位。
(一)场所(部位)全域严禁明火照明、明火作业及焚烧杂物。确需因施工、检修开展动火作业的,须向武装保卫部(处)提交书面申请,提前配齐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由申请部门全程监管。作业前做好防火隔离、安排专人现场值守,并备足灭火器材;作业完毕后全面清查,彻底消除残余火种。动火作业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及相关责任,由申请部门承担;
(二)场所(部位)全域禁烟,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各出入口须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警示标识。场所主管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劝离。因施工、修缮、实验、教学等工作确需带入、使用上述物品的,由场所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学院)共同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物品保管与使用全过程监管。场所主管部门应指导使用部门(学院),按照物品类别、危险等级分类分区存放,配齐隔离防护设施,严禁混存、超量存放,并严格落实双人双锁、台账登记等管理要求。校园内其他场所(部位)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带入与使用,参照本条款执行;
(三)场所(部位)全域严禁违规使用各类大功率电器具,学校统一采购、固定安装、合规备案、专人管理的设备除外;
(四)场所(部位)通道、楼梯、走廊、安全出口需时刻保持畅通,无遮挡、无堵塞,严禁堆放杂物、设备等,保障应急疏散与消防通行;
(五)场所(部位)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日常巡查、定期全面检修制度。发现线缆绝缘层破损、线路老化、设备故障等安全隐患,须立即登记报修,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所有电气材料、设备须符合国家规范及《上海地区低压配电规程》要求,禁止使用废旧、破损、不合格产品。严禁在电气线路、设备上悬挂杂物,不得私拉乱接临时线路、超负荷用电;照明灯具不得采用纸张、塑料等可燃材料制作灯罩及遮光构件。校园内其他场所(部位)涉及电器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款执行;
(六)强化重点场所(部位)与岗位消防安全管控。及时清理各类易燃杂物、渗漏油料等危险源;关键岗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定期清理设施积垢,规范设备摆放间距,严禁违规烘烤物品;在岗人员不得擅自脱岗,每日收工后逐项检查火源、电源及设备状态,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岗。
第十四条校园场所(部位)消防安全通用管理要求:
(一)校园全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灯会、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活动的,主办部门(学院)须提前提交消防安全申请及应急疏散预案,按规定配备消防值守人员与灭火器材,必要时经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活动期间严格落实 “三管三必须”,主办部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程开展现场巡查;活动结束后全面清场,逐一排查安全隐患;
(二)校园仅在划定区域设置合规吸烟点,其余区域全面禁烟。在指定区域吸烟的,须妥善处置烟蒂、火柴梗、打火机等废弃物,严禁随意丢弃,严防遗留火种;
(三)各部门(学院)须明确消防安全专人负责,并在每日下班前对所辖办公及业务场所开展安全自查;法定节假日前,必须组织专项安全清查。检查内容包括:排查清理遗留火种,检查各类电气设备并切断非必要电源,关闭门窗,清除易燃杂物。安全检查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严禁检查流于形式、只查不改。
第十五条 学生寝室消防安全须严格执行《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重点包括:严禁使用蜡烛、打火机等明火照明,严禁乱扔带明火的烟蒂、火柴梗;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电线,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劣质插线板;严禁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煮锅、电热毯、卷发棒等大功率违规电器;严禁使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器具;严禁在床铺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电器,严禁在无人状态下为电子设备、锂电池充电;严禁各类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电瓶入室存放、充电。
第十六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棚须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统一配置具备充满自停、漏电保护、过流保护、过热过载保护等多重安全断电功能的智能专用充电桩,配套安装烟感报警、视频监控等消防安防设施。相关职能部门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及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规定,常态化开展充电区域的日常运维和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落实充电区域消防安全管控工作。全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及日常使用管理,须严格遵守《上海政法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全校实验实训室须严格遵循《上海政法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按规定配齐、管好消防器材,定点存放、定期维保更换,严禁损坏挪用;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全程畅通,严禁堆放杂物。管理人员及实训师生须定期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熟知防火规范、灭火技能及应急流程。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管理规定,杜绝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及违规使用电加热器具。
第四章 消防设备
第十八条 校园相关场所(部位)须严格按照上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现场实际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器、消火栓、机械防排烟、火灾事故广播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须常态化管护,确保完好有效、运行正常,并按规定定期检修、更换。严禁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未经武装保卫部(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动消防设施。因施工、修缮作业造成消防设施器材临时移位或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部门须承担作业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及主体责任,并提前向武装保卫部(处)报备及提交作业期间消防安全管理预案。施工、修缮完工后,相关部门须立即恢复消防设施、器材原有状态,并配合武装保卫部(处)完成功能测试,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校园内消防设施器材周边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各类杂物,确保火情发生时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校园内各楼宇须依据上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现场实际,在每层规范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与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制度。学校将消防安全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规划,按照基本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及时配套到位。
第二十二条 定期研究制度。学校将校园消防安全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工作例会制度。学校定期在行政例会、学工例会和后勤保卫例会传达学习消防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精神,通报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明确消防安全管控要求和工作分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宣传教育制度。学校武装保卫部(处)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平台、专题讲座、宣传栏、海报、横幅等形式加强校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主要职能部门重点加强所属于领域人员的专项针对性宣传教育;各部门和二级学院通过部门会议、专题会和主题班会等形式强化师生的日常宣传教育和安全提示。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制度。学校在重要时期、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时机组织校园安全大检查;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定期组织日常安全检查;武装保卫部(处)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巡查督查。
第二十六条 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学校武装保卫部(处)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整改责任,并适时组织复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第二十七条 值班值守制度。学校监控指挥中心和消防站建立全天候值班制度,加大消防巡查巡屏频次,及时掌握校园各场所校园设施运行和防控情况,有效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制度。学校武装保卫部(处)和监控指挥中心负责消防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监控指挥中心接到消防预警后立即通知消防站值班人员及现场附近保安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确认情况,同时通知武装保卫部(处)值班人员和保安当班主管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认火情后,武装保卫部(处)值班人员组织消防站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进行初起火灾防控、人员疏散等工作,必要时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并协助消防救援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制度。学校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年度总结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实施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坚持“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原则,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将视情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安全工作部署落实不力、隐患整改不实及事故瞒报迟报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相关情形同时须遵照各条线专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一并处置;因履职不力引发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落实消防安全 “一票否决” 制,严肃追责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校内制度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结合管理实际从严把握执行标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负责解释,旧版同名规定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