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6-05-22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上海高等教育“重服务、强贡献”综合改革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学校深化综合改革方案,鼓励广大教师通过高水平学术交流追踪学科前沿、把握学术动态和研究趋势、吸取和借鉴新的研究成果、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学校学术影响力与服务贡献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本办法所指的资助经费来源于学校科研专项经费。

第三条 资助对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及科研人员,优先资助专业学术骨干或重点培养的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教学科研任务饱满,且近三年无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二、拟参加的会议级别原则上应为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或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显著影响力的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

三、成果要求(须符合以下至少一项):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身份提交的学术论文已被会议录用,并收入会议论文集或摘要集。

(二)收到会议主办方的正式邀请函,应邀在全体大会或分组论坛上发言、做专题报告、主持学术单元或进行评议。

第五条 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需在参会前向科研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

(二)会议正式通知或邀请函(含日程安排)。

(三)论文录用证明或发言邀请函。

二、科研处审批:科研处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学科均衡性及申请条件进行审批。

第六条 资助额度与报销标准

一、获批资助的教师,其会议费/会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等根据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报销,每人每次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由教师个人或通过其课题经费承担;原则上每人每年资助一次。

二、报销时需提供合法的票据(如会议费发票、往返交通票据、住宿发票等),并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关于差旅费报销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成果考核与汇报制度

一、受资助教师应在参会结束后2周内,向所在单位或学术组织报告所参加学术会议的情况。

二、提交《参会总结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并附上含有本人发言的会议日程页、现场参会照片(2-3张,含本人发言照片)等佐证材料。

三、凡未按时提交总结报告或未进行汇报者,自行承担费用。

第八条 附则

一、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擅自变更会议路线或逾期返校。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