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授权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承担本科生“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含评审委员会)职责。
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具体组织全校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度本科生“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
各二级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教师代表、辅导员和 3-5 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院内本科生“政府奖学金”初评工作,向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提出初评意见和推荐名单。
第三条 本科生“政府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我校本科生“政府奖学金”名额,由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统筹确定各二级学院具体名额。其中,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按各二级学院在校本科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原则为,各二级学院在校本科生人数占比(权重60%)和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总人数的比例(权重40%),两者按6:4的权重进行分配。
第五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上述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以当年度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准。
第六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同一学年内,“政府奖学金”之间以及“政府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之间不能同时兼得,但获得本科生“政府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具体条件:
(一)所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本科生;
(二)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获得当年度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的优先。
第八条 上海市奖学金申请的具体条件:
(一)所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本科生;
(二)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获得当年度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及以上的优先。
第九条 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的特殊情形:
所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本科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或在全国比赛中获得高级别奖项。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具体条件:
(一)所评选学年内,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
(二)生活俭朴;
(三)学习成绩优良,所评选学年内无课程补考、无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获得当年度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优先入选。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本科生网上申报。学生登录上海市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二)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院内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辅导员和学院经系统审核上报学校。
(三)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对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名单。
(四)学校审核。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书面报告和建议名单。
(五)校级公示。审议通过后的推荐名单,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学(研)工部(处)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根据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组织二级学院打印上交学生正式申请表。
(六)学校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本科生“政府奖学金”获奖材料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准确、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政府奖学金”初评及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真实、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 2026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6年9月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研)工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