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延长退休和返聘实施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6-04-1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延长退休及返聘等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上海市弹性退休及延长退休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按需聘任、规范审批、岗责匹配、返聘与延长退休有机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延长退休适用于我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中退休返聘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二章  延长退休

第三条 具有正高职称的教职工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确因学校工作需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 申请延长退休人员除了满足本条第一至三款的条件外,还应满足第四至十一款中的任意一款:

一、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无“师德师风”一票否决事项;

二、具有承担岗位任务所需的身体条件、专业能力;

三、退休前一个聘期内,不存在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况;

四、正在担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或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曾担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正高级专家;

五、曾获得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主管机构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人社部等)的正高级专家;

六、正在担任国家级一级学会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的正高级专家;

七、正在主持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任务书与立项批准文件在规定时间内;

八、正在担任省部级及以上一流学科负责人或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负责人的正高级专家;

九、正在担任国家级一流课程或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的正高级专家;

十、曾获得全国或上海市高校优秀教师或“四有”好教师称号的正高级专家;

十一、受聘国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正高级专家。

第五条 延长退休坚持“一年一申报、一年一审批”的原则。

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人员延长退休次数不超过1次,且延长退休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4周岁。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延长退休次数不超过2次,且延长退休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延长退休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7周岁。

第六条 延长退休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家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个月之前或者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申请,并报送所在学院(部门);

二、学院(部门)初审。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门)对申请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岗位空缺及岗位需要,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将相关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人材料、初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提交至学校人事处;

三、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学校人事处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展规划处(学科办)、教务处和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学校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的拟延长退休人员名单由人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报上级审批;

五、上级审批。按上级部门审批同意的延退时间实施,所在学院(部门)做好岗位安排。

第七条 延长退休的正高级专家为学校正式在岗教职工,占所在学院(部门)的编制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

延长退休的正高级专家承担学校同类岗位人员的工作任务及所在学院(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接受相应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八条 学校其他岗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实行延长退休。

第三章  退休返聘

第九条 返聘岗位包含教学督导岗位、卫生保健科医生岗位、学科与科研建设岗位以及确需返聘人员的其他岗位。

第十条 申请退休返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返聘人员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本人自愿,且符合岗位需要、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特殊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二、退休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无“师德师风”一票否决事项;

三、返聘人员自本校退休的,在退休前一个聘期内,不存在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况;

四、学科建设与科研岗位返聘人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返聘人员一年一聘,返聘期届满后协议自然终止。如需续聘者,须按程序重新申请。

学科与科研建设岗位和确需返聘人员的其他岗位返聘累计时间不超过3年,返聘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6周岁,专业技术岗位二级人员返聘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教学督导、卫生保健科医生岗位可适当放宽累计时间至5年,返聘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返聘按照经费来源进行分类审批。

一、二级学院(部门)或科研项目经费返聘的,由所在学院(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返聘申请;

(二)所在学院(部门)应先对照申请条件逐项审核申请人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再结合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及实际需要,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将返聘申请材料提前1个月通过学校OA内请方式报送人事处审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申请表、资格材料、师德师风审核意见和部门集体决定会议纪要等;

(三)人事处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

二、学校经费返聘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返聘申请;

(二)所在学院(部门)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及实际需要,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将返聘申请材料提前1个月通过学校OA内请方式报送人事处审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申请表、资格材料、师德师风审核意见和部门集体决定会议纪要等;

(三)教学督导岗位、卫生保健科医生岗位和确需返聘人员的其他岗位的返聘,经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初审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四)学科与科研建设岗位的返聘,经人事处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初审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由学校经费返聘的,返聘部门须明确返聘人员的岗位职责。属于管理及教辅岗位的,参照学校在职在岗人员确定返聘岗位职责;属于学科与科研建设岗位的,聘期内的教学工作任务不少于108课时/年,并至少完成一项C2级以上学术成果。

第十四条 返聘人员待遇按照所从事岗位执行,具体如下:

一、正高职称教学督导每月工资税前3500元,副高职称教学督导每月工资税前3300元。负责人津贴每月400元。餐费补贴1500元/学期,远郊交通补贴200元/学期。

二、卫生保健科医生高级职称每月工资税前7500元,中级职称每月工资税前6500元,初级职称每月工资税前5000元,饭贴参照在编在岗人员标准执行,随工资发放。

三、由学校返聘的学科与科研建设岗位人员每月工资税前6000元(含饭贴)。

四、其他确需返聘的岗位人员原则上每月工资税前3000元(含饭贴)。

五、二级学院(部门)或科研项目经费返聘的,参照学校返聘人员待遇执行。

第十五条 返聘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安全责任等由返聘学院(部门)负责。

返聘人员未完成聘期任务的,则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不再受理其返聘申请。

第十六条 聘期内,因故需终止返聘时,用人部门或受聘人应提前1个月提出解聘申请,并报人事处备案。返聘人员如因身体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按照约定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或返聘期间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违纪违法等情形,学校有权因前述原因视实际情况直接终止返聘协议。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若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上海市和学校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中的延长退休,不予追溯。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学术成果认定依照《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成果认定纲要》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政法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管理暂行办法》(沪政院人〔2016〕255号)、《上海政法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沪政院人〔2017〕237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