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6-01-15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强化和规范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住宿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009年第28号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沪教委保〔2025〕20号)、《上海政法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宿舍楼寓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所有住宿人员、宿舍管理服务人员、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

第三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的统一领导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分管领导定期召开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判形势、健全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责任到人”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落实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和使用责任。

第二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研)工部(处)负责履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和违纪处罚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负责将学生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党员发展管理、评奖评优、违纪处分和年终考核等工作范围。

(二)负责拟定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敦促、监督及时整改。

(三)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每日查寝、及时除险、当日矫正、每日闭环”的工作要求。

(四)负责学生宿舍楼寓的每日防火巡查和集中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违章用火用电、违规吸烟、阳台堆物、占用堵塞通道等违规行为,在节假日和特殊节点增加巡查频次,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五)负责及时制止住宿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报告并协同消除火灾隐患。

(六)负责协同二级学院和保卫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负责指导、协同二级学院处理涉及学生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问题。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宿学生所在的二级单位负责履行对本单位学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负责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学生遵守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学生宿舍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负责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并配合学(研)工部(处)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武装保卫部(处)对学生宿舍进行消防安全督查,督促学生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三)负责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置、处分等建议。

(四)负责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后,做好学生的疏散、安抚和后续处置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武装保卫部(处)负责履行督查指导和应急救援处置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负责将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校园安全进行重点管控。

(二)负责指导、督查学生宿舍楼寓和二级单位履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定期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负责学生宿舍楼寓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置、维护、维修和检测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负责会同学(研)工部(处)和二级单位开展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负责会同学(研)工部(处)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开展宿舍管理员、保洁员等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以及发现隐患的报告流程。

(六)负责学生宿舍区火灾等事故的扑救指挥和事故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七)负责指导学生宿舍消防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基本建设与修缮处负责履行学生宿舍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修缮工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在学生宿舍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修缮工程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设计合规。

(二)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落实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三)负责在工程竣工后,依法组织或协助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在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符合规范后交付使用。

(四)负责在工程保修期内,督促施工单位对消防设施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五)负责在涉及建筑结构、布局变更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改造项目立项前,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履行学生宿舍日常供电、生活供水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宿舍区域供电线路、生活供水管道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老化更新等工作,确保正常使用功能,防止因线路、管道老化引发的火灾风险。

(二)负责及时清理楼道、屋顶等公共区域的废弃杂物、塑料制品、枯草落叶等易燃可燃物,降低火灾风险。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宿舍住用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所有住宿人员应主动强化消防安全的意识,自觉履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安全事故、预防火灾、报告安全隐患、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义务和责任。

(一)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负责所在宿舍房间内部的消防安全。

(二)宿舍长负责落实本宿舍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熟悉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位置、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和逃生技能。

(四)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保卫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立即拨打119报警、通知他人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视情参与初期火情的扑灭工作。

第十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严禁在宿舍、阳台、楼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吸烟、使用明火(如点蜡烛、香熏、蚊香,焚烧物品等),严禁乱扔烟头。

(三)严禁在宿舍、阳台堆放快递纸壳、泡沫箱、塑料瓶等易燃杂物。严禁在宿舍内外、楼道、消防通道等处堆放行李箱、衣物、书籍、废弃易燃杂物等物品,确保应急疏散通道始终畅通。

(四)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偷电;严禁使用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的“三无”电器。除学校配备外,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电熨斗、电磁炉、电火锅和电取暖器等易引发火灾的超过200 W的大功率电器。在使用学校配备的电吹风、微波炉时应严格遵守使用规范,使用完毕后及时切断电源。

(五)严禁离开宿舍时不关闭电源、电器开关,充电宝、电脑、台灯等电器产品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处于充电状态,不得过载充电。充电完成后及时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人睡电断”。

(六)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宿舍楼寓内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灭火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

(七)严禁在宿舍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和无人飞行器等物品的蓄电池(包括模型和实验用的锂电池等)充电。

(八)发现宿舍内电器、线路、插座等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老化、破损等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九)严禁实施其他危害宿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遵循“罚当其过、轻重适度”的原则,依照《上海政法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章电器等物品的,及时予以收缴。

(一)属于一般隐患,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到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做出书面承诺;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告诫或者通报批评。

(二)违反重点防控规定,未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书面告诫或通报批评;未造成较大影响但多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被上级通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违规行为引发火情或火灾事故的,根据损害后果及影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中违反重点防控规定的行为,是指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充电、在宿舍或阳台吸烟和乱扔烟头、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等行为;多次违规是指实施违规行为三次及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研)工部(处)会同武装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